改变土地用途、改变土地利用条件审批
项目 |
标准内容 |
(三)裁量准则标准化 |
申请条件(含禁止性要求) |
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,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,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,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,并办理登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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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权力要素标准化 |
事项 |
改变土地用途审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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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项 |
行政许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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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最多跑一次”事项类别 |
承诺事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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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材料 |
1、申请人身份证明;2、原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;3、规划调整意见;4、土地评估报告及其他确定依据、5、原审批文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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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依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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适用 |
遂昌县范围 |
适用对象 |
个人、法人、其他组织 |
特定主体 |
重要事项说明 |
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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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审批流程标准化 |
受理 机构 |
县国土资源局利用科 |
联系电话 |
508509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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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 机构 |
县国土资源局利用科 |
联系电话 |
508509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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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 |
20个工作日 |
承诺时限 |
2个工作日 |
收费 |
收费项目 |
收费单位 |
金 额 |
收费依据 |
缴纳方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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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批 |
1、受理 2、审核 3、决定 |
补交出让金 |
景政发[2009]25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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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果送达 |
快递送达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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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|
根据所收集申请表,定期督查经办情况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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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公地址和时间 |
地址:南街101号。 夏季:上午8:30-12:00,下午15:00-18:00;春秋季:上午8:30-12:00,下午14:30-17:30;冬季:上午8:30-12:00,下午14:00-17: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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